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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怀玲、武建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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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80号
  • 案件名称

    高怀玲、武建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怀玲;武建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高怀玲,女,汉族,1959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初级中学家属院三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12624195901260048。被执行人:武建录,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人,现住安塞区初级中学教职工宿舍楼3楼306室,身份证号码:612624197509120058。本院受理高怀玲申请执行武建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怀玲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武建录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怀玲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5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建录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武建录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我院轮后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新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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