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峰、湖南航天旺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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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957号案件名称
聂峰、湖南航天旺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聂峰;湖南航天旺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聂峰,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航天旺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唐瑶村。法定代表人:潘勇。申请执行人聂峰与被执行人湖南航天旺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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