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彩学、陈保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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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608号案件名称
孙彩学、陈保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彩学;陈保楼;马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608号 原告:马丽,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人民,现住洛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7141920。被告:陈保楼,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620231X。被告:孙彩学,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620231X。原告马丽与被告陈保楼、孙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负担。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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