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民、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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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张锡民、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锡民;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陕西三原老街文化旅游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828号原告:张锡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益,系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成金路6号。法定代表人:汤炳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三原老街文化旅游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山西街78号卫校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锡民诉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陕西三原老街文化旅游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陕西三原老街文化旅游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民撤诉。本案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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