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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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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5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王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6HL08,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523号。负责人:徐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长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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