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孝长、张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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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57号案件名称
罗孝长、张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孝长;张胜林;胡姐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57号申请人罗孝长,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被申请人张胜林,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被申请人胡姐云,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申请人罗孝长就其与被申请人张胜林、胡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胜林、胡姐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425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孝长以其名下长沙银行账号为6214469873XXXX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孝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胜林、胡姐云的银行存款4425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罗孝长名下长沙银行账号为6214469873XXXX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33元,由申请人罗孝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源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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