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思怡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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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33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思怡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思怡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园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王言平。被执行人:西安思怡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周园。被执行人:周园,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0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思怡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材料预付款43万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63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思怡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园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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