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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文、吴启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4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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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988号
  • 案件名称

    陈伟文、吴启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伟文;吴启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4民初1988号原告:陈伟文,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镇新农村井塘组。被告:吴启,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洋沙湖镇石板村潘家组。原告陈伟文与被告吴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砂石运费5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雇请原告运输砂石,2018年元月,经原、被告对账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砂石费6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了9000元,剩余57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未予给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吴启未予答辩及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1、2017年,被告吴启因供应砂石所需,雇请原告将砂石从湘阴运送至长沙等地,并对运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组织车辆按约运送砂石。2、2018年10月21日,原、被告对运输费进行结算,由被告吴启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陈伟文运费6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了运费9000元。3、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吴启供应砂石,雇请原告进行运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按约履行运送砂石义务,被告吴启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各方权利义务,故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运输义务履行完毕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了所欠原告运输费为60000元,系其对欠付原告运输费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应以此为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欠条的结算金额应为66800元,但并无证据证明其除上述60000元欠款外,还与被告有运输、买卖等往来,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所欠原告费用应以明确的结算条据确认为6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运费9000元,因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运输费51000元(60000元-9000元)。关于利息,在欠条上双方虽未作出约定,但鉴于案涉欠款产生于2018年10月,被告逾期未付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属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利息结合原告请求,本院酌情以运输费5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8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伟文运输费51000元,并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原告陈伟文预交),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被告吴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风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冰瑶书 记 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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