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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宁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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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954号
  • 案件名称

    范宁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范宁可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954号被执行人:范宁可,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户籍所在地伊川县)。关于范宁可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9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范宁可应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15000元。因范宁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范宁可银行存款均余额太少,且账号长期未浮动,无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伊川县彭婆镇吕门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范宁可负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孟欣审  判  员  张锁乾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兼)  崔 辉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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