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贾永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恢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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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恢20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贾永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贾永河;冯国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黄远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永河,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冯国芳,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执监1043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未履行本案执行依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29828.3元、罚息319377.07元、后续租金与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限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通过线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查询,并进行走访调查等传统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于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发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启明审 判 员 黄勇芳审 判 员 向佐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桓熠书 记 员 陈 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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