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瑞生、李桂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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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314号案件名称
郝瑞生、李桂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郝瑞生;李桂兰;张新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郝瑞生,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被执行人:张新平,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郝瑞生与被执行人李桂兰、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0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桂兰及申请执行人郝瑞生于2021年9月8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为2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桂兰向申请执行人郝瑞生以被执行人李桂兰的工资来清偿案款,直至所有剩余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清偿完毕为止,若被执行人李桂兰不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本案可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数额、履行期限等,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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