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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罗某1,罗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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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974号
  • 案件名称

    屈某与罗某1,罗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屈治萍;罗光杰;罗光革;罗光渊;罗光炳;罗光玲;罗光丽;罗光彪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4974号 原告:屈某,女,生于1945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帅,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东,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1,男,生于1963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罗某2,女,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 罗某3,男,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 罗某4,女,生于1971年6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 罗某5,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罗某6,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 罗某7,男,生于1976年2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仁。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罗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于2021年9月18日去世,且原告屈某的父母及丈夫均先于其去世,而其子女均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屈某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也无继承人可作为本案适格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屈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6.97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郑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垠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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