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与罗某1,罗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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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974号案件名称
屈某与罗某1,罗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屈治萍;罗光杰;罗光革;罗光渊;罗光炳;罗光玲;罗光丽;罗光彪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4974号 原告:屈某,女,生于1945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帅,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东,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1,男,生于1963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罗某2,女,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 罗某3,男,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 罗某4,女,生于1971年6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 罗某5,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罗某6,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 罗某7,男,生于1976年2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仁。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屈某诉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罗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于2021年9月18日去世,且原告屈某的父母及丈夫均先于其去世,而其子女均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屈某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也无继承人可作为本案适格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屈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6.97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郑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垠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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