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顺达星冠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37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3735号
  •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顺达星冠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顺达星冠商贸有限公司;杜忠泽;郭芝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3735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左岸名邸9-商铺1-9。负责人:刘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顺达星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经济服务中心院内1-207E。法定代表人:杜忠泽,经理。被执行人:杜忠泽,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郭芝伟,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天津顺达星冠商贸有限公司、杜忠泽、郭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3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光审 判 员 廖文旭审 判 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仝玉林书 记 员 宋耀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