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学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90号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学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学磊;孙永青;张丽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礼堂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彦中,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学磊,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名村新行路北5排35号。被执行人:孙永青,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黄家庄村育才街东4排6号。被执行人:张丽亚,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贾庄村中心大街西2排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亚、贾学磊、孙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终结此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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