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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刘传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1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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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1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刘传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刘传奇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湘0407民初1152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68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17004室。 负责人:吴海波,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君,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传奇,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告刘传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奇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刘传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黄山平 人民陪审员  钟彦权 人民陪审员  王琪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雷雨尘 书 记 员  陈谕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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