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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阳、龚先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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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41号
  • 案件名称

    雷晓阳、龚先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夹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雷晓阳;龚先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41号被执行人:雷晓阳,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龚先华,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雷晓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追缴雷晓阳罚金五千元,已扣押的龚先华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雷晓阳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经调查,已扣押的龚先华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现存放于原夹江县林业局防火仓库内。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雷晓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晓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因被执行人雷晓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玉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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