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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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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007号
  • 案件名称

    何生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何生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007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何生龙,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大方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何生龙罚金一案,(2016)黔05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何生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仟元,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生龙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生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何生龙系聋哑人,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生龙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万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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