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开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3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开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开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费明(OndrejFrydry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开红,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执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7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年8月查封其位于大邑县房屋,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