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铮、佟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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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511号案件名称
张铮、佟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铮;佟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铮,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伟,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婧,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南,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张铮因与被上诉人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2.5元,由上诉人张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冯立波审 判 员 郭 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韩 雪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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