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情、乔忠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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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81号案件名称
张玉情、乔忠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玉情;乔忠林;马鹏;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81号原告:张玉情,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乔忠林,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告:马鹏,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不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壮壮,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玉情、乔忠林与被告马鹏、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玉情、乔忠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情、乔忠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情、乔忠林撤回对被告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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