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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成宾、刘见明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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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57号
  • 案件名称

    郝成宾、刘见明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郝成宾;刘见明;魏景丽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57号申请人:郝成宾,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刘见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魏景丽,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郝成宾与被申请人刘见明、魏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成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见明、魏景丽银行存款7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成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见明、魏景丽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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