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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军、曹塞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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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16号
  • 案件名称

    田海军、曹塞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田海军;曹塞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田海军,男,1970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0********,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王尧村。被执行人:曹塞东,男,1983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83********,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王尧小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军与被执行人曹塞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海军与被执行人田海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塞东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海军借款本息共计55072.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75),已付30272.5元,剩余借款本息24800元从曹塞东的工资中扣划,直至履行完毕止。执行费350元由曹塞东承担。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并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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