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吴开明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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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30号案件名称
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吴开明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吴开明;营口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30号申请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开明,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营口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环。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与吴开明、营口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81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吴开明、营口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506176.9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吴开明、营口汇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506176.9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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