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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晋瑜、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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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891号
  • 案件名称

    盛晋瑜、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盛晋瑜;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盛晋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盛世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申请执行人盛晋瑜与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盛晋瑜返还购房款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3、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9月15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无足额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9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定边县不动产服务中心的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土地及房产登记。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査。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到该公司地址调查核实,该公司在西安市红缨路25号地址已拆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盛晋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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