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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仙、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4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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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48号
  • 案件名称

    张群仙、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群仙;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548号合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XX小组、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XX小组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XX小组于2021年4月1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2020)陕0524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付给申请执行人安置房找补款2981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中经济困难,本人身体多病,经研究决定,本案交纳执行费2000元,减免执行费2459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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