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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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297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强;郝艳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翼林,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50107171。被执行人:郝建强,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永定庄166号,身份证号码:41012219821028861X。被执行人:郝艳荣,女,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永定庄166号,身份证号码:410122198208048625。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郝建强、郝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院指定桑植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祥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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