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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武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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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86号
  • 案件名称

    刘波、武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波;武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86号原告:刘波,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武鹏,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刘波与被告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4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志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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