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武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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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86号案件名称
刘波、武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波;武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86号原告:刘波,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武鹏,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刘波与被告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4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志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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