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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雨、赵元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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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353号
  • 案件名称

    刘萍雨、赵元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萍雨;赵元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刘萍雨,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元林,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萍雨与被执行赵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萍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24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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