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维军、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异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异31号案件名称
宫维军、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宫维军;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宫维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吴庆超,村委会书记兼主任。在本院执行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与宫维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宫维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本院查封其位于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先锋南山47-35小班、面积为0.97公顷、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南山李瓦匠岗梁47-37小班,面积0.18公顷、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庙后47-7小班,面积0.79公顷的三块林地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宫维军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欠款一案,异议人正积极偿还,且只欠4万元,而查封的三块林地价值近30万元,超出太多,一块就已足够。本人由于患有肝癌,政府已同意年前采伐,采伐完后立即偿还债务,并且先锋村欠我与丁志校工程款7万多元,已经起诉至法院,正在审理,先锋村还欠我诉讼费没有给。为此,请求依法撤销(2021)吉0521执5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先锋村南山的47-35小班、47-37小班、47-7小班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称:我村只申请查封异议人宫维军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先锋南山47-35小班,面积为0.97公顷的一块林地,其他两块林地我们没有申请查封。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与宫维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吉0521执5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宫维军所有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先锋南山47-35小班,面积0.97公顷的林地一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南山李瓦匠岗梁47-37小班,面积0.18公顷的林地一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南山大卧子47-35小班,面积0.9公顷的林地一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庙后47-7小班,面积0.79公顷的林地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在本院执行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与宫维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只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宫维军所有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南山47-35小班,面积为0.97公顷一块林地。但由于被执行人宫维军已给付欠款3万元,故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只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宫维军所有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庙后47-7小班,面积0.79公顷的林地。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果松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期间只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宫维军的一处林地,而本院作出的(2021)吉0521执5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宫维军的四处林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变更,对多查封的林地应予以解除。但被执行人宫维军现并没有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其要求全部解除其林地的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异议人宫维军的异议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执534号执行裁定书为,查封宫维军所有的,位于果松镇先锋村庙后47-7小班,面积0.79公顷的林地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魁忠审判员 宣金富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智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萍雨、赵元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53号 下一篇 上官乃英、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821民初2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