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道强、吴启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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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38号案件名称
黄道强、吴启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道强;吴启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38号被执行人:黄道强,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启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追缴吴启强、黄道强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追缴吴奇强罚金一千元、黄道强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启强缴纳罚金一千元,(2014)夹江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启强罚金部分已执行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道强死亡,已注销户籍,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道强有遗产可供执行,亦无发现有义务承担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6执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占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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