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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强、吴启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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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38号
  • 案件名称

    黄道强、吴启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夹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黄道强;吴启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38号被执行人:黄道强,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吴启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追缴吴启强、黄道强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追缴吴奇强罚金一千元、黄道强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启强缴纳罚金一千元,(2014)夹江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启强罚金部分已执行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道强死亡,已注销户籍,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道强有遗产可供执行,亦无发现有义务承担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6执9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占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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