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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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35号案件名称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贵州中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贵州中鑫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35号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邢程,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22号(贵州贵阳富源医药物流园二期4号2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策,总经理。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保全费2670元,计6352元,由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艳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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