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霞、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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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287号案件名称
潘霞、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潘霞;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潘霞,女,197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俭,男,1946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452号2栋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霞与被执行人成都隆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已未在住所地经营且涉多起执行案件,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杨维科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7,707.05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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