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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嗣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4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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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40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徐嗣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嗣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40号之四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嗣德,男,汉族,1965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嗣德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嗣德在6228930xxxxxxxx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89.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嗣德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xxxxx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先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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