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雄、张继鹏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207号案件名称
赵晓雄、张继鹏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晓雄;张继鹏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07号申请人:张继鹏,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晓雄,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鹏与被告赵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继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赵晓雄查封、冻结、扣押名下共计2073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继鹏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保单(保单号为:02206101110704O2000051),为申请人张继鹏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207300元;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张继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20327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张继鹏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法院继续对被申请赵晓雄查封、冻结名下共计207300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继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晓雄名下价值共计207300元的财产。上述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洁 二〇二一 年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 打印:扈艳红 校对:秦婷婷 2018年 月 日送达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2197号 下一篇 王双、王洪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恢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