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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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041号案件名称
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041号申请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毛屋咀组353号。法定代表人:彭石,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莎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法定代表人:王**祥。申请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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