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强、辛平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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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35号案件名称
赵国强、辛平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国强;辛平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合计70450元。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某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案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有少额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冻结,暂不扣划。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7045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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