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兰强与郭长岩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恢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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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828号案件名称
任兰强与郭长岩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任兰强;郭长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恢828号申请执行人:任兰强,男。被执行人:郭长岩,男。申请执行人任兰强与被执行人郭长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2016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的(2016)鲁1102执1001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2015)东商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恢828号任兰强与被执行人郭长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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