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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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04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04号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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