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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刑庭移送、姚本跃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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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64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姚本跃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姚本跃;胡仕娥;洪屏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姚本跃,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仕娥,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洪屏,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2019)湘12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姚本跃、胡仕娥、洪屏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本跃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对被告人胡仕娥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洪屏处罚金3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洪屏的罚金3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已经交纳;胡仕娥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划拨了3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姚本跃在新晃县晃州镇晃山路有门面1个(原芷依网吧),该门面共有人为王艳,姚本跃与王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该门面归王艳所有,所欠抵押贷款由王艳负责偿还,截至2021年8月,姚本跃、王艳用该门面抵押给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尚有本金500000元、利息7233.85元未还清。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姚本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杨 韬审 判 员  郭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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