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奉与陶廷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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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658号案件名称
李一奉与陶廷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一奉;陶廷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658号 原告:李一奉,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廷虎,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一奉与被告陶廷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原告李一奉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一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李一奉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邹沧燊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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