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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奉与陶廷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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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658号
  • 案件名称

    李一奉与陶廷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一奉;陶廷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658号 原告:李一奉,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廷虎,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一奉与被告陶廷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原告李一奉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一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李一奉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邹沧燊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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