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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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412号案件名称
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412号原告: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2栋9楼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4NA653P。法定代表人:周荣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枭然,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林,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第1期1#楼16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645556。法定代表人:赵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文,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四川银昆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中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子涵书 记 员 杨清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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