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01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0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振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振盈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010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振盈,男,汉族,1972年5月生,住陕西省泾阳县龙泉乡竹园张村南组,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振盈罚金纠纷一案中,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陕04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罚金5000元。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本案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10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荣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