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虎林、杜江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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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68号案件名称
白虎林、杜江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虎林;杜江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白虎林,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郝家河村。被执行人:杜江波,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高杰村镇西白家畔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白虎林与被执行人杜江波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虎林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江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1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12368送达向被执行人杜江波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杜江波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江波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杜江波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杜江波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之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委托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进行线下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杜江波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虎林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白虎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虎林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杜江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虎林释明被执行人杜江波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白虎林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杜江波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杜江波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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