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晓燕、陈福荣等赵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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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14号案件名称
雍晓燕、陈福荣等赵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雍晓燕;陈福荣;赵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14号原告:雍晓燕,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2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占忠,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福荣,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28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赵江,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8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雍晓燕与被告陈福荣、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雍晓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雍晓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晓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雍晓燕负担。 审判员 马元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艳书记员 杨智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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