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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晓燕、陈福荣等赵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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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14号
  • 案件名称

    雍晓燕、陈福荣等赵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雍晓燕;陈福荣;赵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14号原告:雍晓燕,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2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占忠,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福荣,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28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赵江,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8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雍晓燕与被告陈福荣、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雍晓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雍晓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晓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雍晓燕负担。        审判员    马元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艳书记员    杨智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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