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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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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340号
  • 案件名称

    晋城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晋城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环路5018号豪德二期30栋25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古郊乡王莽岭景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凯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524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进行了车辆登记档案查封,但因被执行人与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转移管理使用、景区整体经营需要、部分车辆系个人挂靠等原因暂不宜强制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依《王莽岭景区资源整合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王莽岭资产管理使用协议》全部移交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原债权债务承担尚未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本县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继续督促被执行人协调各方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国庆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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