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荣清、何智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782民初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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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782民初2129号案件名称
叶荣清、何智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叶荣清;何智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782民初2129号原告:何智仁,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叶荣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何智仁与被告叶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何智仁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智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智仁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何智仁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海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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