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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丰超、戴忠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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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47号
  • 案件名称

    金丰超、戴忠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金丰超;戴忠盛;王芙蓉;李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金丰超,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戴忠盛,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芙蓉,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丰超与被执行人戴忠胜、王芙蓉、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戴忠胜、王芙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金丰超货款7120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712000元本金的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日期止;二、被告李明负连带清偿责任。戴忠胜、王芙蓉、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丰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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