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滢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2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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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492号案件名称
贺滢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贺滢鑫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2执492号贺滢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贺滢鑫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标的为21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贺滢鑫已经缴纳,本院已在(2021)川1112执恢125号案件中上缴国库。至此,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1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贺滢鑫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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