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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滢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2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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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492号
  • 案件名称

    贺滢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贺滢鑫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2执492号贺滢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贺滢鑫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标的为21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贺滢鑫已经缴纳,本院已在(2021)川1112执恢125号案件中上缴国库。至此,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1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贺滢鑫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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