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燕瑜、陈志根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4民初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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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938号案件名称
翁燕瑜、陈志根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翁燕瑜;陈志根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4民初4938号原告翁燕瑜,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志根,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撤诉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本院认为,翁燕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燕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翁燕瑜负担。审判员钟辉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许土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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