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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燕瑜、陈志根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4民初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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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938号
  • 案件名称

    翁燕瑜、陈志根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翁燕瑜;陈志根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4民初4938号原告翁燕瑜,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志根,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撤诉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本院认为,翁燕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燕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翁燕瑜负担。审判员钟辉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许土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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