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2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223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大墓山村6组。法定代表人:程巧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兵,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正科路61号。法定代表人:徐尚能,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艺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359,554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钢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